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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信】这样的行为居然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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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1-26 17:46作者:北京市大兴区福提园养老院

广大参保人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多项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就是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10年全市实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极大的方便了患者就医,减轻了医药费用负担。然而,部分参保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医保政策掌握不够,出现了违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例如:

    1.参保人员甲,因在多家医院违规超量开药、为他人开药,被人力社保局约谈并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停用社保卡三年,被列为重点审核监控人员;

    2.参保人员乙,因使用他人社保卡违规开药,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处罚金2000元;

    3.参保人员丙,因使用他人社保卡住院就医,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并处罚金3000元。

    究竟哪些行为是违规违法行为呢?一是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二是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三是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并倒卖药品;四是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报销;五是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于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特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珍惜医疗保障权利,规范使用社保卡,严格做到“七不准”一是不准将本人社保卡转借给他人使用;二是不准使用他人社保卡就医;三是不准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取药品及医疗检查项目;四是不准与他人合谋骗取医保基金;五是不准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骗取医保基金;六是不准转卖医保可报销的药品谋取利益;七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参保人结束治疗后留存其社保卡。

      医保基金源于百姓用于百姓,是全体参保人员的“救命钱”。让我们共同珍惜自己的权益,保障我们的身心健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吧!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


以上内容转发自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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